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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消費交易資料符合人工補登要件彙總表

項次 不合格交易情形 不合格交易發生原因 機關處理方式 備註
1 檢核系統列該筆消費商店為「非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惟國民旅遊卡網站卻登錄為合格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1.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人員誤刷非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
  2. 特約商店之營業項目及營業登記各項資料均未改變,惟因轉換收單機構過渡期間,新收單機構尚未將特約商店資料送請交通部觀光局審核或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登錄完成,因此成為非有效店。
公務人員依據國民旅遊卡網站登載之特約商店資訊前往消費,無法判斷商店所使用之刷卡機是否合格,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其消費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  
2 特約商店經營者
更換期間因未辦
理登記手續,致
公務人員有消費
事實卻無法取得
合格交易。
特約商店因轉換負責人、經營項目或商店名稱等,營業登記均變更,須與原收單機構辦理換約或解約後另選收單機構辦理簽約期間,成為非有效店。 特約商店因轉換負責人,如再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公務人員於該店轉換過渡期間之消費,服務機關得以人工補登列為合格特約商店消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0月26日局考字第0930031001號書函。
3 商店告知公務人員已通過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審核,惟公務人員消費後仍列為不合格交易。 收單機構未將核准後之特約商店資料鍵入
檢核系統,造成系統無法檢列為合格國民旅 遊卡特約商店交易。
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特約商店資格次日起之消費,始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  
4 公務人員至已解約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商店並未告知已解約,且「國民旅遊卡」 特約店標誌依然存在。 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經當事人舉證後,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採「人工補登」方式,將該筆交易改列為合格交易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月12日局考字第 0950035037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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