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權益:差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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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消費交易資料符合人工補登要件彙總表
項次 | 不合格交易情形 | 不合格交易發生原因 | 機關處理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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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核系統列該筆消費商店為「非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惟國民旅遊卡網站卻登錄為合格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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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據國民旅遊卡網站登載之特約商店資訊前往消費,無法判斷商店所使用之刷卡機是否合格,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其消費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 | |
2 | 特約商店經營者 更換期間因未辦 理登記手續,致 公務人員有消費 事實卻無法取得 合格交易。 |
特約商店因轉換負責人、經營項目或商店名稱等,營業登記均變更,須與原收單機構辦理換約或解約後另選收單機構辦理簽約期間,成為非有效店。 | 特約商店因轉換負責人,如再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公務人員於該店轉換過渡期間之消費,服務機關得以人工補登列為合格特約商店消費。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0月26日局考字第0930031001號書函。 |
3 | 商店告知公務人員已通過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審核,惟公務人員消費後仍列為不合格交易。 | 收單機構未將核准後之特約商店資料鍵入 檢核系統,造成系統無法檢列為合格國民旅 遊卡特約商店交易。 |
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特約商店資格次日起之消費,始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 | |
4 | 公務人員至已解約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 商店並未告知已解約,且「國民旅遊卡」 特約店標誌依然存在。 | 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經當事人舉證後,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採「人工補登」方式,將該筆交易改列為合格交易處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月12日局考字第 09500350371號書函。 |